6月10日
长汀法院首次适用“碳汇补偿”机制公开审理一起失火案,并当庭作出判决,综合考虑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补种复绿、悔罪表现等情节,判处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该
案
中
被告人徐某
通过认缴“碳汇补偿”的方式
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这是长汀法院
生态修复“1+N”工作机制
又一生态司法新举措
祭扫祖墓引山火
年4月,被告人徐某和其大哥吴某两人携带打火机、香烛、金银纸、鞭炮等祭品到长汀县某山场祭扫祖墓,不慎引燃墓地旁边的枯草,起火后徐某与吴某立即扑救,因火势过大无法扑灭,引发了山场森林火灾。徐某随即拨打电话给当地护林员请求救援。随后扑火人员到达现场将山火扑灭。
委托评估定损失
经司法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63亩,受害林木立木蓄积立方米、折原木材积98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与受损山场所有人签订“补植复绿”协议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审理过程中,长汀法院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对案涉山场造成的森林资源损失进行碳汇价值评定,经评定被损毁森林资源碳汇价值为元,被告人徐某主动承诺并自愿认缴森林碳汇损失补偿金元。
长汀法院经审理认为
徐某违反森林用火相关规定,擅自在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63亩,受害林木立木蓄积立方米,造成损毁森林资源碳汇价值为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系长汀法院首次在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适用司法修复森林碳汇补偿机制,是该院探索“生态司法+碳汇”工作机制中的又一司法实践,被告人失火的行为破坏了森林资源,降低了森林吸收、储存二氧化碳的能力,引导督促被告人在采取植树造林等“补植复绿”等措施恢复植被的基础上,对其破坏森林固碳调节服务功能损失担责补偿,达到惩罚犯罪、恢复植被、保护生态的有机统一。认购“碳汇”替代性修复环境模式是在传统实地、异地补种复绿修复模式的一项创新举措,引导被告人自愿购买碳汇,签订承诺书,并将购买碳汇意愿等纳入悔罪表现,在判决时予以酌情考量。推行“碳汇”补偿机制是长汀法院践行“两山”理念,促进“双碳”目标实现的又一有益探索。
法官提醒
夏季是森林火灾的高发期,森林火灾突发性强、破坏性大、扑救困难,当您进入森林防火区时,切记不要带火种进山林,焚香、烧纸极易引发山林火灾,每年各地都有因野外祭祀引发山火被判刑的案例,提倡文明祭扫,不要让缅怀之情变成你锒铛入狱的导火索,偏离了缅怀的初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原标题:《生态司法
长汀法院:审结首例森林“碳汇补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