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长汀法院为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执行社会效果,优化社会治理环境,加大了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现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进一步宣传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努力和成果,营造尊重生效判决、崇尚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案例一:私自变卖法院查封财产构成拒执罪——被执行人林某拒执罪一案
裁判要旨
林某私自将法院查封的生猪出售他人,所得款项未用于偿还法院正在执行案件的当事人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执行
林某,男,务工。林某因拖欠李某、潘某的饲料款而分别被起诉,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确认,林某应支付给李某、潘某等人共计1.97万元。此后,林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潘某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林某有养猪并可出售的线索,法官到现场察看后,张贴了查封公告,并告知林某若擅自出卖后,所得款未用于履行法定义务会涉嫌拒执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林某收到法院查封的相关法律文书后,仍将生猪私自出售,所获款项2.1万元未用于履行法院执行的案件债务。执行法官查实该情况后,向林某发出《拒执犯罪线索预移送刑事侦查通知书》,限其三日内主动将出售生猪款用于履行义务,否则将其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但林某对“预移送”通知书置若罔闻,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履行义务。
刑事审判
长汀法院将该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林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林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于年11月23日、24日分别还清了李某、潘某的饲料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擅自处置,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长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林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遂判决林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二:账户有大量资金收入未用于履行判决义务构成拒执罪
——被执行人俞某拒执罪一案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俞某银行账户有大量资金收入,却未用于清偿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执行
俞某,男,务工。俞某因向罗某、陈某、沈某借款未及时归还产生民间借贷纠纷,长汀法院经审理分别判决俞某应偿还罗某借款24万元及利息、偿还陈某借款3万元及利息、偿还沈某借款13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俞某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归还借款,罗某、陈某、沈某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长汀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俞某在某银行的账户从年4月24日至年6月24日共收入人民币.58万元,但俞某的收入未用于清偿上述判决已经确定的义务且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
刑事审判
长汀法院将该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俞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俞某于年11月10日主动到长汀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对指控其构成拒执罪的事实、罪名等没有异议,年11月11日向长汀法院缴纳执行款人民币5万元。长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俞某银行账户上有大量资金收入却未用于履行判决义务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时俞某有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及从宽处理的情形,遂判决俞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教育意义
案例一中,林某明知财产被法院查封仍采取变卖的手段处置财产,在此情况下,执行法官从善意执行的角度向其发出《拒执犯罪线索预移送刑事侦查通知书》敦促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但林某视法律为儿戏,其行为严重妨害人民法院的正常执行活动,对林某进行刑事处罚,既能让林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也为其他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当事人敲响法律对其严惩不贷的警钟。案例二中,被执行人俞某银行账户有大量资金收入,但其在执行过程中却不主动将资金用于偿还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最终俞某被追究拒执罪,受到法律制裁。在此正告所有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坚决维护法律权威,任何蔑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当事人必将为此付出代价,知法、守法、尊法才是正道。
-供稿:吴许明、王文凯-
-编辑:罗菲-
-审核:廖腾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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