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8日讯王某采用持刀威胁手段劫取驾驶员钱财,近日,长汀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元。
年8月11日19时许,王某以租用车辆为由,让朱先生驾驶小轿车到濯田镇刘坑村接送到长汀城区。当王某坐上小轿车后排后,用左手勒住朱先生的脖子,右手持西瓜刀架在朱先生的脖子处,以急需还他人欠款为由向朱先生“借款”元。当朱先生以没钱为由予以拒绝时,王某仍继续持刀威胁朱先生,要求最少“借款”元。随后,朱先生通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刀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价值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抢劫犯罪中因意志以外原因,其中1元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退还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系初犯,且主动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元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陈章群通讯员罗礼发雷天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