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长汀县人民法院行政与生态环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该案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我县首起以食用为目的的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案。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餐饮代表受邀参与旁听。
年以来,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猎夹等工具,分别在长汀县四都镇渔溪村三叉窝山场、濯田镇水头村蛇坑仔哩山场非法狩猎,以食用为目的捕获野猪、黄麂等野生动物,出售给陈某(另案处理)转手加价卖给他人食用,共非法获利人民币三万余元。
长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猎捕、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但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并退赔违法所得,主动修复生态,长汀法院以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保护野生动物,不仅关乎大自然生态平衡,也关乎国家生物安全。年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是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任何无视国家法律,以身试法者,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原标题:《打野生动物的主意?你真“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