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在其承包的毛竹山场,用油锯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一株。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我县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元。
被告人朱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年三、四月间砍伐自家山场毛竹时,用油锯将影响毛竹生长的一株红豆杉及周边林木环割致死。年5月又用油锯将这株红豆杉及周边林木砍伐掉,并将伐倒林木留置在山场上。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于年7月2日自动到长汀县公安局大同森林派出所投案。法院审理时,被告人朱某主动预缴罚金元。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