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论坛

首页 » 问答 » 介绍 » 谢某平因洗钱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决智豪
TUhjnbcbe - 2025/4/23 20:19:00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平,女,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

因涉嫌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于年8月16日被抓获,同日被取保候审,年8月16日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年12月19日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

现在家。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金融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平犯洗钱罪,于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受理后,因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友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平及晋江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陈国斌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年上半年以来,谢某1、谢某2、谢某3、谢某4、俞某(均已起诉)等人分分合合共同出资向他人购买麻黄碱所得的赃款经地下钱庄汇至谢某1、谢某2、谢某3、谢某4、俞某等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进行分赃。

期间,谢某1于年7月12日通过地下钱庄转入赃款共计人民币42万元到被告人谢某平的农业银行账户(尾号),嗣后被告人谢某平在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按照谢某1的授意通过取现和转账的方式最终将钱款转移至谢某1的控制下。

年8月16日,被告人谢某平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扣押到上述涉案农业银行卡。

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以支持其指控,认为被告人谢某平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协助资金转移,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某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谢某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谢某平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初犯;2.坦白且认罪认罚。

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年上半年以来,谢某1、谢某2、谢某3、谢某4、俞某(均已起诉)等人分分合合共同出资向他人购买麻黄碱所得的赃款经地下钱庄汇至谢某1、谢某2、谢某3、谢某4、俞某等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进行分赃。

期间,谢某1于年7月12日通过地下钱庄转入赃款共计人民币42万元到被告人谢某平的农业银行账户(尾号),嗣后被告人谢某平在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按照谢某1的授意通过取现和转账的方式最终将钱款转移至谢某1的控制下。

年8月16日,公安机关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抓获被告人谢某平,并在其处扣押到上述涉案尾号的农业银行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谢某平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人周某、谢某1、俞某的证言,被告人谢某平的供述,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口岸出入境记录详细信息、银行账户历史数据查询单、账户历史交易清单、银行客户基本信息、银行交易明细、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出具的《关于谢某平涉案账户资金交易的简要情况》、工作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平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谢某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予以从轻处罚;其预交部分罚金,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谢某平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予以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平犯洗钱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谢某平已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元,暂存于晋江市公安局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人民币元转为抵扣罚金。

二、查扣在案的尾号农业银行卡一张(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晋江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将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
查看完整版本: 谢某平因洗钱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决智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