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坊镇依法严打乱丢弃病死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会判刑!
为严厉打击乱丢弃或贩卖病死猪违法行为,坚决遏制我镇乱丢弃和贩卖病死猪的现象发生,确保我镇不发生乱丢弃和贩卖病死猪引发的环境污染、病原传播等事件,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养殖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必须认真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
病死猪携带大量病原体,如果胡乱丢弃和贩卖,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还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各养殖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要严格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不得随意乱丢弃或贩卖病死猪。
二、严厉打击乱丢弃或贩卖病死猪违法行为
为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防止病原的扩散,涂坊镇*府坚决严厉打击本辖区内的乱丢弃和贩卖病死猪违法行为。
7月12日凌晨00:50,红坊村村民涂某章、陈某秀夫妻将两头病死猪丢弃在沿河路三岔路口垃圾池,被巡查人员查获。涂坊镇畜牧兽医站和涂坊镇派出所立即查阅监控视频,于7月12日上午9:00就当事人进行依法询问,予以了确认。现已由长汀县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所立案处理。
对乱丢弃病死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因乱丢弃病死猪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贩卖病死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贩卖病死猪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生产、销售病死及死因不明的肉类或肉类制品,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情形,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切实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置工作
各村、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分工职责,及时做好在辖区公共场所、村庄、江河、水库等场所发现的乱丢弃病死猪收集工作,并在畜牧兽医站的指导下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落实举报制度
诚请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乱丢弃病死猪和贩卖病死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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