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银保监分局关于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漳银保监复〔〕号
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
《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关于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请示》(浦农商筹〔〕24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
二、核准机构名称为: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漳浦农商银行”,英文名称“FujianZhangpuRuralCommercialBankCo.,Ltd.”)。
三、核准机构住所为: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朝阳大道东号。
四、核准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五、核准经营范围为: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府债券;6.买卖*府债券、金融债券;7.从事同业拆借;8.从事银行卡业务;9.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0.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核准《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七、核准何清忠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核准杨银芗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核准林丰然、唐镇松、郑文辉、陈建鹏、王兰心、程琛琛、高德平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核准林丰然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唐镇松、*柳华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林玉平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核准陈育才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核准洪志祥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审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八、同意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原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支机构住所设立27个支行并核准其开业,具体情况如下:
(一)设立22家支行
1.原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更名为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
2.原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绥西信用社更名为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西支行;
3.原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绥安信用社更名为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安支行;
4.原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赤湖信用社更名为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湖支行;
5.原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赤岭信用社更名为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岭支行;
6.原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赤土信用社更名为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土支行;
7.原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浔信用社更名为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浔支行;
8.原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佛昙信用社更名为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昙支行;
9.原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浔信用社更名为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浔支行;
10.原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西信用社更名为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西支行;
11.原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旧镇信用社更名为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镇支行;
12.原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鳌信用社更名为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鳌支行;
13.原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坪信用社更名为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坪支行;
14.原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盘陀信用社更名为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陀支行;
15.原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亭信用社更名为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亭支行;
16.原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西信用社更名为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西支行;
17.原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土信用社更名为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土支行;
18.原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榴信用社更名为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榴支行;
19.原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美信用社更名为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美支行;
20.原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象牙信用社更名为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牙支行;
21.原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港城信用社更名为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城支行;
22.原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竹屿信用社更名为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屿支行。
(二)升格5个分理处
1.原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桥分社更名为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桥分理处并升格为长桥支行;
2.原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南坂分社更名为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南坂分理处并升格为大南坂支行;
3.原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麦市街分社更名为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麦市街分理处并升格为麦市街支行;
4.原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泉分社更名为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分理处并升格为龙泉支行;
5.原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浦分社更名为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浦分理处并升格为南浦支行。
九、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同时,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十、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监管数据及其他资料。
十一、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开业前的相关手续。
你筹备工作组应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本批复、介绍信及领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漳州银保监分局上缴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各分支机构的金融许可证,领取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金融许可证,并持新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同时在报纸上向社会公告。
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于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分局提出开业延期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复失效。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漳州监管分局
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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