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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1 11: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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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县战略,进一步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激励各类人才为长汀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多出成果、争做贡献,根据《长汀县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年)》、《长汀县“才韵汀州”高端人才聚集计划(-年)》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长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汀县优秀人才(简称优秀人才),是指由县委、县*府直接命名,在全县各学科、领域和行业、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得到同行公认和社会认同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等,**人才不参与县管优秀人才的评选。

第三条优秀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坚持以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为标准,突出体现为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重点激励在生产和经济建设一线,在基层和我县支柱产业、重点工程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 选拔优秀人才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标准、总量控制的原则,并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选拔一次,每届管理期为三年,管理期满后优秀人才资格自动终止,不再享受相关待遇,但可参加新一届优秀人才的评选。

第五条县优秀人才由县委、县*府表彰奖励。每届授予名额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情况确定。首届长汀县优秀人才评选人数定为60名,具体名额分配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及重点行业、重点产业人才情况由县委人才办提出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下达。

第六条 优秀人才选拔工作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委人才办牵头,各相关人才工作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凡是为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不受国籍、身份、学历、职称限制,均可以参加长汀县优秀人才评选。**机关、人民团体、纳入公务员序列管理事业单位中的除专业技术人员以外的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第八条 县优秀人才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的领导,品行端正,作风严谨,有较高的*治觉悟、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专业技能;身体健康,在长汀工作满一年以上。

第九条县优秀人才评选的参照条件

1、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理论方面取得较高科学价值的成果,具有较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受到国内同行专家好评,获得一项省社会科学三等奖以上或市社会科学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2、在应用技术开发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经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以下奖项之一者:

(1)获一项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或一项市(厅)级科技技术一等奖的第一、第二完成人;

(2)获二项以上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或县(处)级科学技术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其中一项为第一完成人);

(3)获三项以上市(厅)级科学技术三等奖或县(处)级科学技术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其中二项为第一完成人),并被推广运用,成绩显著者。

3、在省、市、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者。

4、在引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者开发新产品、创名优特产品以及项目开发、市场开拓、产品营销等方面成绩较突出,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并获市(厅)级以上表彰的首位技术骨干。

5、在领办、创办国有、集体企业和民办科技企业中,为长汀支柱产业发展和工业园区建设做出显著贡献,并努力应用科技知识、依靠科技手段,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产品获“省、市名牌”或“省、市著名商标”及其他相应层级称号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同时所在企业系全县纳税前三十名企业。

6、在长汀水土流失治理中取得较好的科学研究成果,这些科学成果在实际运用上能够独树一帜,取得较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或者在水土流失治理中先行先试,为长汀水土流失治理做出显著贡献,群众公认,在市、县中知名度较高,获得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

7、在科技兴农、积极引进、推广应用新农药、新化肥、新品种、新技术、新农具等工作中成绩突出,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获市(厅)级以上表彰的首位技术人员。农村实用人才获得县劳动模范以上荣誉称号或县级(含)以上综合表彰,在推广“五新”技术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8、在医疗、卫生领域,医德高尚,医术精湛,为某学科带头人或领*人,在县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9、在教育、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等领域有较深的造诣,多次在省CN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文章或有专著出版,在实践中做出优异成绩,在全省、全市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并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者。

10、在科技、经济和社会事业管理工作中,结合实际,积极用现代经济管理理论和方法,并在实际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所在单位处于市内同行领先的主要领导或者首位专业技术骨干。

11、在实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工作人才及其他优秀人才。

第十条评选长汀县优秀人才,是指现今在长汀工作,并且以在长汀工作近三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依据,在外县获奖成果项目和国外获奖项目不作为评审的主要依据,但可以作为参考。

第十一条同等条件下,取得使用专利技术或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并在实际运用中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参评人选优先。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按其最高奖项参评。

第十二条申报推荐省、市级以上优秀人才人选,原则上从长汀县优秀人才中推荐产生。被评为省、市优秀人才的,不同时享受县优秀人才有关待遇。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十三条长汀县优秀人才的选拔工作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各评审推荐部门要根据本评审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公认、选优原则,制定具体的评审选拔细则,做好县管优秀人才评选推荐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优秀人才选拔,采取组织推荐、社会举荐、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按隶属关系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申报。贡献特别突出、声望较高的,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可直接提名推荐。

第十五条“县管优秀人才”的评选,由县委宣传部、县委农办,卫生局、教育局、经贸局、民*局、水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组织实施,上述这些部门应组建专门的评审机构,指定专人,开展选拔、评审工作。县委人才办根据各评审部门评出的人选,组织全面考察、群众评议后,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初步人选,最后报县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正式人选。

第十六条 选拔的基本程序

1、宣传发动。通过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务*务公开栏等在全县范围内进行深入宣传,同时,各单位要对照选拔条件、方法程序等组织发动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认真准备,收集有关的证件、资料。并填写好《长汀县优秀人才推荐呈报表》,连同本人近三年主要贡献和工作实绩材料、有关证明资料、奖状证书等一并报送评审部门参加评审。

2、资格审查。各评审部门应按选拔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各单位推荐上报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认真核实相关材料、证件。

3、组织评审。各人才评审部门负责组建由有关领导、行业(同行)专家、学术技术权威等人员参加的优秀人才评审小组,按照讲求职业道德,注重业绩、品行,择优选优,认真分析比较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对象所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甄别、评审,真正把那些对长汀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业务能力强,道德品质好,能够体现本行业、省内外先进水准,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选拔出来。评审结束后,应对每一位人选提出评审意见,并把评选人选名单连同评选人选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县委人才办。

4、考察评议。县委人才办根据各评审组上报的人选名单,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察评议组。考察评议主要是考察人选的现实表现、工作作风、专业水平、工作业绩和群众公认度等方面,并开展民主测评。同时,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术团体的意见,写出考察报告,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初步人选。

5、群众评议。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初步人选,由县委人才办通过广播、电视,*务*务公开栏等向社会公布,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术团体的代表进行评议,以广泛听取和收集社会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

6、研究确定。县委人才办将初步人选,综合群众评议情况,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正式人选。

7、人选公示。在广播电视和*务*务公开栏中对正式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间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及时查证核实。

8、表彰奖励。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表彰人选,由县委、县*府召开会议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列入县级优秀人才管理范围。

第四章 表彰奖励和待遇

第十七条 受表彰的优秀人才在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1、授予“长汀县优秀人才”荣誉称号;

2、被评为县管优秀人才的每人发给奖金3万元,分三年发给,每年一次性发给1万元;

3、优先参加业务培训、学术交流、科学考察等活动;

4、在同等条件下,科研项目优先申报,主管部门优先审批,扶持经费优先安排;

5、省、市级优秀人才人选将从中选拔推荐。

第十八条县管优秀人才选拔管理资金由县财*预算安排,进行专户管理,县委人才办提出资金使用意见,经县*府批准后由财*部门拨付,专项用于县管优秀人才奖励、会议经费及选拔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切实保护当选优秀人才的合法权益,对压制、刁难、打击当选优秀人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县级优秀人才荣誉的,取消荣誉称号,追回发放的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影响其下一届优秀人才的参选。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优秀人才由县委人才办进行宏观管理,建立档案和信息库。各类人才主管部门会同人才所在单位负责联系和具体管理工作。优秀人才出现工作变动、离岗、退休等,所在单位和人才行业主管部门应事前向县委人才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县管优秀人才在管理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县委人才办审查,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调整出管理范围,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

1、*治、经济或其他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受*纪、*纪以上处分者;

2、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者;

3、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者;

4、死亡、退休或调离本县,或离开原岗位不能发挥作用的;

5、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者;

6、违反其他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建立领导联系制度。县委、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才主管部门领导成员和优秀人才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要分别联系优秀人才,听取优秀人才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其解决工作、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三条 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县委组织部、人才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定期组织优秀人才参加学习培训,帮助他们不断更新知识观念,提高能力素质,不断做出新贡献。

第二十四条 建立目标管理制度。优秀人才要根据自己的专业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及科研课题制订管理期内的工作目标及年度工作目标,每年要对年度业绩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人才主管部门和县委人才办。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实绩考核制度。人才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按照优秀人才的年度工作目标,每年对县级优秀人才进行一次考核,并写出考核报告,报县委人才办。县委人才办统一建立优秀人才档案,进行跟踪管理。对职业道德、实绩考核和群众反映差的,经考核定为不合格的,取消优秀人才称号。
  第二十六条 建立人才成果交流推广制度。县委人才办对每届优秀人才的获奖成果,通过新闻媒体、专门会议或发文件、办展览等形式进行宣传、交流和推广,更好地发挥优秀人才的示范、引导作用,提高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各优秀人才评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优秀人才评审方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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