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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农经办经〔〕6号)要求,在各地组织申报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和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研究,拟推荐宁德市蕉城区*家蒸笼专业合作社等6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年度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年12月21日-12月25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间向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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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年度福建省拟推荐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年12月21日年度福建省拟推荐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长汀)
长汀县三洲森生杨梅专业合作社
长汀县惠民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长汀县元仕花卉专业合作社
长汀县启煌槟榔芋专业合作社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评定办法
申报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本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最低人数为51人。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
3.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办法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按照财*部制定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制定明确的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制度,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国家财*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四)经济实力较强
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万元以上。
2.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东部地区万元以上,中部地区万元以上,西部地区5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东部地区万元以上,中部地区万元以上,西部地区万元以上。
3.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东部地区万元以上,中部地区万元以上,西部地区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东部地区万元以上,中部地区万元以上,西部地区万元以上。林业合作社以近两年经营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年经营收入。
4.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模:农民用水户达到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亩以上。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2.从事一般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人以上,从事特色农林种养业、牧民合作社的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5个以上。
3.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业用水秩序良好。
(六)产品(服务)质量优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采用现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7规章规范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2.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鼓励农民合作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制度。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3.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第六条国家示范社的评定向贫困地区扶贫成效显著的农民合作社和生态扶贫合作社适当倾斜,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申报程序:
(一)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水利、林草、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发改、财*、税务、市场监管、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经地(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复核,向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推荐。
(三)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征求发改、财*、水利、税务、市场监管、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林草、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根据国家示范社分配名额,以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文件向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额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评定办法:
国家示范社每两年评定一次。
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工作组,对各地推荐的国家示范社进行复核。
国家示范社评定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评定程序:
(一)工作组根据各省(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对国家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国家示范社候选名单和复核意见。
(二)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组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评定工作报告报全国联席会议审定。
(三)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农民合作社有异议的,由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获得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由全国联席会议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发文并公布名单。
(五)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国家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国家示范社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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