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客家人民风淳朴、热情好客,走亲访友聚餐饮酒增多,为进一步纠正*员干部、公职人员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简称酒驾、醉驾)行为,切实增强*员干部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强化警示震慑作用,确保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现将长汀年因酒驾被查处的10起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1.庵杰乡涵前村*员罗盛桦醉驾问题。年4月19日,罗盛桦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害的交通事故,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元。年9月,罗盛桦受到开除*籍处分。
2.大同镇七古村*员温家泉醉驾问题。年3月16日,温家泉醉酒后驾驶逾期未年检摩托车,长汀县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元。年12月,温家泉受到开除*籍处分。
3.大同镇*委委员、武装部部长郑炳火酒驾问题。年10月5日,郑炳火饮酒后驾驶逾期未年检的摩托车,被长汀县公安局处以罚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和记分的行*处罚。郑炳火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年1月,郑炳火受到撤销*内职务处分。
4.汀州镇*府副科长级干部戴美忠酒驾问题。年3月28日,戴美忠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且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被长汀县公安局处以罚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和记分的行*处罚。年7月,戴美忠受到*内警告处分。
5.长汀县原工商局退休干部周树林酒驾问题。年3月31日,周树林饮酒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牌号的摩托车,被长汀县公安局处以罚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和记分的行*处罚。年10月,周树林受到*内警告处分。
6.策武中心校副校长江树永酒驾问题。年6月8日,江树永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且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被长汀县公安局处以罚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和记分的行*处罚。年11月,江树永受到*内警告处分。
7.长汀县第四中学教师吴庆堃酒驾问题。年5月25日,吴庆堃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被长汀县公安局处以罚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和记分的行*处罚。年11月,吴庆堃受到*内警告处分。
8.楼子坝林场劳务派遣员工戴广文酒驾问题。年6月10日,戴广文饮酒后驾驶电动摩托车且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被长汀县公安局处以罚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和记分的行*处罚。年11月,戴广文受到*内警告处分。
9.童坊镇林田村*支部委员聂寿如酒驾问题。年8月18日,聂寿如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且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被长汀县公安局处以罚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和记分的行*处罚。年11月,聂寿如受到*内警告处分。
10.策武镇高田村*支部原委员张石石酒驾问题。年3月9日,时任高田村*支部委员张石石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被长汀县公安局处以罚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和记分的行*处罚。年4月,张石石受到*内警告处分。
年,长汀县持续开展*员干部、公职人员(含聘用人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专项治理,重申禁酒“五项规定”,严肃查处酒风陋习,共处理94人,其中行为发生在年的有20人,行为发生在年以前的有74人。
*员干部们要从以上案例中汲取教训,充分认识酒驾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摒弃侥幸心理,增强抵制酒驾醉驾的自觉性,切实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同时,在接待客人时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自觉抵制“客人不醉不罢休”等不文明饮酒行为,杜绝饮酒安全隐患。各级*组织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主体责任,强化日常教育管理监督,把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和贯彻执行禁酒“五项规定”作为治理“四风”突出问题的一项常态化工作,真正管出习惯、抓出成效、化风成俗。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酒驾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司法机关要将涉及*员干部酒驾、醉驾案件有关情况及时抄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和驾驶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员干部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为酒驾、醉驾案件请托说情,干扰阻碍公安和司法机关办案的严肃查处。
酒驾处分
*章规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员的纪律处分,比如“*员依法受到行*处罚、行*处分,应当追究*纪责任的”,*组织可以给予*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纪严于国法,*员酒驾触犯了法律,必然也触碰了*纪的红线。
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的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处分”的规定,酒后驾驶行为与*员的身份极不相符,影响了*的形象,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处分,但不一定开除*籍。大多数情况下,酒后驾驶行为属于一般违纪,可以给予*内警告、*内严重警告等*纪轻处分。
醉驾处分
醉酒驾驶机动车则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国共产*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员必须开除*籍。”《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籍。《行*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所以,如果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就应当给予开除*籍、开除公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内职务以上处分。
来源:廉正长汀综合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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