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仍将房产抵偿给其他债权人,其行为构成拒执罪。
11月6日,长汀法院以被告人温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温某某因向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替他人在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担保以及拖欠马某的劳务报酬被起诉,长汀法院于年分别作出()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该三份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温某某偿还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8.99万元及利息、偿还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9万元及利息的连带担保责任、支付马某劳务报酬1.8万元,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温某某不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某分别向长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长汀法院依法向被告人温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此后,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温某某于年11月15日将其位于长汀县某处的房产(未办证)以90万元的价格抵偿给陈某荣等三人共70万元欠款,并约定房屋差价20万元自房屋过户完成后再给被告人温某某。该债务系未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之外的其他债务,且该债务并非法律规定应优先清偿的债务。案发后,被告人温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温某某归还了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本息25万元,其余款项与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达成还款协议,取得了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谅解;被告人温某某已归还申请人马某欠款并取得了马某的谅解。年10月29日,被告人温某某预缴了罚金人民币元。
长汀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上述情况,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长汀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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