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授权我县摩托车经销企业开展“带牌销售”
业务工作的公告
为推进我县车辆管理工作社会管理创新,进一步方便百姓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按照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摩托车“带牌销售”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闽公综〔〕号),结合我县摩托车“带牌销售”实际,根据摩托车经销企业的申请,经我队审核长汀县鸿兴商贸有限公司、长汀县万达贸易有限公司、长汀县正龙车行及长汀县五秀摩托车行等四家摩托车经销企业符合“带牌销售”条件,同意备案,授权开展二轮摩托车“带牌销售”业务。
特此公告
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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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身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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