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长汀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风险,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省、市进口冷链食品防控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从年1月15日起,在长汀县设立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以下简称“集中监管仓”)。凡进入长汀县储存、销售、加工、消费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先行进入集中监管仓,进行统一查验、核酸检测和专业消杀。
二、进入长汀县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经批批(每一批商品,每一个批次)核酸检测阴性和最小搬运单元外包装件件消杀,并纳入“一品一码”食品安全追溯后,由集中监管仓出具的《长汀县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以下简称《出仓证明》)方可出仓。
按规定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其检测费、消*费和规定时限内产生的仓储费由货主自行承担。货主应当在接到提货通知10小时内提货离仓或转仓。对核酸检测阳性的批次,货主应当配合属地和有关部门做好无害化处理。
三、经过长汀县集中监管仓核酸检测、消杀出仓的,所持《出仓证明》可作为核酸检测、消杀证明在本县流转。
四、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存储、运输、加工、销售的经营者,须在本经营环节查验《出仓证明》。无《出仓证明》的,不得在长汀县存储、运输、加工和销售。
五、年1月15日前已经进入长汀县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再次取得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全面规范消杀后,方可销售。
六、为保障集中监管仓有序运行,集中监管仓入库实行电话预约。所有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须在进口冷链食品办理进货手续时提前24小时主动报备预约,包括运输车辆、司机、随从人员、货主单位、货主联系人、供应商等相关信息。
七、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在销售时,必须在经营场所实行专柜销售,在相应显著位置注明“进口冷链食品”等字样,公示“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消*证明”。涉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集中交易市场开办主体及贮存单位要落实索票索证、进货查验责任,追溯凭证、核酸检测证明、消*证明齐全,并查验与货物一致方可入库、投用、销售。广大市民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购买前主动索取和检验《出仓证明》。
八、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对需打开外包装的货物的内包装实施消*,并做好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一线从业人员定期核酸检测工作。经营主体、冷库场所、容量、一线从业人员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九、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不配合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出现“应进仓不进”“应检验不检”“应消杀不消”或未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等行为的经营者,由各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处罚信息纳入龙岩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长汀县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