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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30 1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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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开展全县公路沿线违规广告标牌设施清理整治专项行动

9月21日,记者在长汀站高速路口至省道线策武德联路段看到,一辆吊车把一块高15米,面积60平方米的违规广告标牌吊起拆除。这是县交通综合行*执法大队组织人员正在清理整治公路用地区域内违规设置牌幌等户外广告设施,开展全县公路沿线广告标牌设施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一个缩影。

据此次整治行动负责人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自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无边沟的,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外缘起,高速公路30米、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范围内未经许可和许可过期的广告标牌设施都属违法。而各类经营户为了招揽生意私自在公路用地区域内违规设置牌幌等户外广告设施,既侵犯了路产路权,破坏了公路景观,也对广大群众的日常出行埋下很大的安全隐患。

据了解,此次整治专项行动自9月19日启动,21日当天共拆除63块,其中,南山镇12块、河田镇25块、策武镇17块、新桥镇9块。截至21日下午,共拆除非公路交通标志牌块。

(叶婵)

整治法律法规宣传

整治违法广告牌,还公路整洁安全美观

怎样的广告标牌属于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自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无边沟的,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外缘起,高速公路30米、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范围内未经许可和许可过期的广告标牌设施都属违法。

违法设置的广告牌有什么危害?

各类经营户为了招揽生意私自在公路用地区域内违规设置牌幌等户外广告设施,既侵犯了路产路权,破坏了公路景观,也对广大群众的日常出行埋下很大的安全隐患。

违法设置的广告牌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受到最高二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二)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所立广告设施,拆除费用自行承担,并恢复公路原貌;

(三)逾期不拆除所立广告设施,将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由广告设施设置者承担拆除费用;

(四)造成公路路产路权损坏或他人利益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部门对违法设置的广告牌

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一)立案查处,并处以二万以下的罚款;

(二)责令限期拆除违法设置的广告牌,并要求当事人恢复公路原貌;

(三)对逾期不拆除的,根据《行*强制法》的规定,实施代履行,进行强制拆除,并要求当事人承担拆除费用;

(四)对拒不履行有关行*机关行*决定、命令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将有关人员列为失信管理,进行信用惩戒。

开展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广告牌专项整治的意义?开展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广告牌专项整治,可以有效清除长汀县内公路两侧“脏、乱、差”现象,进一步打造“畅、舒、绿、美、安”的公路通行环境,优化路沿线视觉环境,全面净化路域环境,提升城市品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二)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三)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四)堆放物料及设置障碍物;(五)挖沟引水、漫路灌溉;(六)焚烧稻草、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七)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福建省公路路*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实施下列行为,应事先向县级以上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可能妨碍公路畅通、行车安全的,还应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因新建、改建、扩建非公路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的;(二)确需利用公路、公路用地放置建筑材料以及其他物品的;(三)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的;(四)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管理设施和标牌、广告牌的;(五)砍伐公路两侧行道树木的;(六)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履带车或铁轮车,以及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其他运输机具的;(七)在公路上行驶超限运输车辆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擅自设置广告牌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网编:陈炳林邱冰花

编审:吴德荣*建良

监制:邓柱元

总监制:钟彬彬

投稿邮箱:ctrmtzxb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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