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推进我县*法队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工作,现将长汀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恳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长汀县委*法委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接受当事人请托,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对*法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催办、打招呼的;2.接受当事人请托,要求*法单位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3.对非经上级*组织批办、本级*组织决定、*法单位*组织请示的案件,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制发文件下达办理意见的;4.超越岗位职权批转涉案材料,或者以所在部门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法单位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的;5.通过干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向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通风报信,接受当事人或关系人吃请,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与*法单位干警、律师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相互借势利用,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等违反“三个规定”情形的。二、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问题
1.干部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本人及其家属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2.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权,违规参与特种行业、特殊场所经营管理、特定产品销售的;3.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岗位职权,违规为*法机关管理服务对象办理请托事项谋取利益的;4.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处理等,充当“司法掮客”或者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服务的;5.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进行权力“寻租”,参与“捞人”“铲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问题
1.旗帜鲜明抓*法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治责任意识不强,对执法司法人员*治轮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2.以问题为导向较真碰硬开展执法司法监督不到位,应该督办协调的案件不予督办协调的;3.对*法单位违反*治纪律和*治规矩的案(事)件失职失察、存在的*治立场不鲜明问题不予严肃纠正的;4.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的*法干警违纪违法案件包庇纵容,不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的;5.对*法单位队伍管理软弱涣散、执法司法腐败、违纪违法案件多发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纠正的。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1.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关于*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传达、部署、落实不力的;2.压实县直*法单位*组(*委)管*治警主体责任不够、层层传导压力不够,县直*法系统*风廉*建设长期停滞不前、*法队伍纪律作风形象长期没有改观的;3.对县直*法单位*组(*委)存在的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该落实不落实等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督促纠正的;4.向县直*法单位安排布置任务不切实际,对县直*法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办理不及时,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5.对*法单位督查、检查、考核过多,随意要求基层单位报送数据、材料等违反为基层减负有关规定要求的。五、其他顽瘴痼疾方面突出问题
在涉麻制*重点整治、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防范非法出入境等方面个人存在违纪违法的。
长汀县人民法院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认识存在偏差,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规定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宣传教育不到位,社会认知度不高,没有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2.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3.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请吃、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4.对法院工作人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底数不清,监管不到位,对存在任职回避情形的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法院工作人员不主动报告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出任职回避申请;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亲属违规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和辖区法院诉讼执行案件;5.落实“三个规定”的体制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违反“三个规定”问题查处追责不力。二、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2.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4.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或者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情况;5.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丢失卷宗、诉讼材料;6.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7.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8.执行案款发放不及时,部分案款长期积压问题;9.虚假终本报结,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10.违规采取执行措施;11.依法应当判处有罪的案件,违法宣告无罪;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没有从轻或减轻情节,降格量刑;12.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违纪违法;13.其他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三、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问题
1.对罪犯考核材料、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材料、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存在明显问题没有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认定;2.在办理减刑、假释、暂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3.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4.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徇私舞弊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5.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四、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和从事营利性活动的;2.违规参股借贷,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3.利用干部职权,违规参与特种行业、特殊场所经营管理、特定产品销售的;4.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5.违规受雇于组织、个人,违规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的;6.在职法官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干警单位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8.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干警单位管辖业务范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9.其他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和违规参股借贷问题。五、原法院人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1.违反回避制度。对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人员从业情况监管不到位,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违规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2.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法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案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3.充当司法掮客。原法院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六、办理区域性违法犯罪案件中的问题
1.无正当理由超法定审限结案;2.涉麻制*案件未执行长汀县“四不”原则(不取保、不减轻、不判缓、不遗漏);3.庭审未对涉案财产、违法所得进行调查;4.涉案财产生效判决移送执行不及时。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的;2.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3.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4.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以及对年以来已查处案件倒查发现不如实填报不力,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5.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的。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1.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2.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5.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6.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三、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1.本院其他业务部门不及时向负责侦查部门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或者负责侦查部门对线索不及时审查的;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3.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4.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5.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6.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7.对民事、行*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8.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9.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10.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监督不力的。四、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1.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2.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3.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4.对于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5.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6.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7.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8.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五、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1.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2.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六、检察系统突出问题
1.检察人员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七、办理区域性违法犯罪案件中的问题
1.无正当理由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涉麻制*案件财产刑执行监督不力的;3.涉麻制*案件未执行长汀县“四不”原则(不取保、不减轻、不判缓、不遗漏);4.检察人员在涉麻制*重点整治、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打击防范非法出入境等方面的违法违纪。长汀县公安局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不到位问题
1.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司法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2.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3.本人或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规向相关人员打招呼,过问案件办理的。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降格处理及违规取保候审问题
1.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2.案件降格处理;3.违规取保候审;4.选择性、逐利性执法办案;5.其他违规执法问题。三、违规违法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1.直接或者纵容、唆使他人捏造事实或者出具虚假考核立功材料、病情鉴定、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结论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2.违反法定程序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3.干预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施加压力要求他人违规违法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4.在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四、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问题
1.违反规定,以刑代民,干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执行;2.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线索违规立案;3.以涉嫌刑事案件为名,插手经济纠纷;4.其他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行为的。五、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
1.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规兼任职务、领取报酬;2.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公安民警分管的辖区内和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性活动。六.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2.通过民间借贷等金额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3.其他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的。七、其他顽瘴痼疾方面突出问题
在涉麻制*重点整治、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防范非法出入境等方面相关人员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
长汀县司法局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本人或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向办案人员打招呼,过问案件办理情况,通风报信或传递涉案材料,意图违法私了结案;2.超越职权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提出案件定性处理意见;3.办案人员在受到干预情况下没有记录、汇报,不能正确履行职责,违规违法处理案件;4.不按规定主动记录、报告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其他行为。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和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2.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3.利用司法行*职权,违规参与特种行业、特殊场所经营管理、特定产品销售;4.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干警单位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6.其他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和违规参股借贷问题。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1.对社区矫正对象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等变更刑事执行建议;2.工作人员违规办理减刑案件,提供出具虚假立功材料;3.与罪犯亲属串通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供便利;4.其他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四、违规违法办理社区矫正问题
1.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2.工作人员因履职不到位,导致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3.工作人员违规办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对社区矫正对象经常跨县市活动、迁居、进入特定场所和区域未履行监管职责。社区矫正工作中不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超期解矫;4.社区矫正部门违规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五、公证人员违规违法执业问题
1.公证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不履行审查核实职责,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2.公证人员违规违法办理错证、假证;3.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乱收费;4.公证人员服务意识不到位、服务态度差。六、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突出问题
1.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向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行贿、介绍贿赂,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以各种方式变相搞利益输送,“围猎”司法人员;2.私自收案、私自收费,变相收取律师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采取分解收费项目等方式乱收费;3.不按规定开具收费合法票据;4.代理不尽职尽责、不认真准备案件材料、不按时参加庭审,因过错导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5.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不认真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6.违反*治纪律,恶意炒作案件、违规披露案件信息;7.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七、涉麻制*重点整治、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和打击防范非法出入境案件中干部违法违纪等问题
八、司法行*队伍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我们诚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受理意见建议、反映顽瘴痼疾有关问题时间:4月25日至6月30日的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夏令时:15:00—18:00,冬令时:14:30—17:30。监督-。
根据中央关于开展全国*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福建省*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八指导组对我市*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驻点指导。
指导组进驻期间设立举报—;—。举报信箱:龙岩市B邮*信箱。指导组受理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受理信电截止日期为6月30日。指导组主要受理反映我市及各县(市、区)*委*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机关*法干警问题的来信来电。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问题,将按照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来源: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公室欢迎扫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