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领取案款手续的公告
(年第三期)
本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部分案件当事人(受害人)尚有执行款在本院,经本院多次联系未前来领取,或无法取得联系未前来领取。现发出公告,相关人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相关执行款项,逾期本院将该款提存于国库。
特此公告
附:相关案件及人员信息
联系—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供稿:方慧娟-
-编辑:*颖娴-
-审核:严真-
长汀县人民法院
正德明法精勤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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