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年4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照《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我市市本级、各县(市、区)将对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标准进行同步调整。
市本级、新罗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元提高至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元提高至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元提高至元。
永定区、漳平市、上杭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元提高至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5元提高至.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元提高至元。
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元提高至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元提高至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元提高至元。
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经办机构联系电话
市本级:-
新罗区:-
永定区:-
上杭县:-
武平县:-
长汀县:-683
连城县:-
漳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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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龙岩人社
编辑:罗彩雁
责编:张权
监制:罗佳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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